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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士智库|集安组织“雷霆出兵”哈萨克斯坦,符合国际法吗?
来源: | 作者 莫祖明 | 发表时间 2022-01-13 | 8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得益于托卡耶夫总统“适当和及时”的求助以及集安组织的迅速反应,目前哈萨克斯坦的局势得到有效控制,安全部队已能够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恢复法律和秩序。此次集安组织向哈萨克斯坦的“雷霆出兵”有国际法上的法律依据吗?与西方国家主张的“人道主义干预”有何区别?

作者:莫祖明, 经士智库研究助理,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硕士。原文发表于深圳卫视“直新闻”微信公众号。


新年伊始,哈萨克斯坦液化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引发多地民众的不满。自1月2日起,哈萨克斯坦西部的曼吉斯套州和该国最大城市阿拉木图先后爆发集会抗议活动,且暴力程度持续升级,逐渐演变成示威冲突,最终失控进而蔓延全国。1月5日,抗议民众闯入阿拉木图市政府大楼等办公场所肆意破坏,造成大量公共财产损失,导致至少8名执法人员丧生、317名警察和国民近卫军官兵受伤。

当地时间1月5日,哈总统托卡耶夫召集哈萨克紧急国安会议,向集安组织提出“派兵协助应对恐怖威胁”的请求。集安组织集体安全理事会轮值主席国亚美尼亚的总理帕希尼扬于6日在社交媒体上声明,鉴于到“外部干涉”对哈国家安全和主权构成的威胁,集安组织集体安全理事会决定在哈萨克斯坦短期部署维和部队,以确保当地局势稳定。如今,该组织已向哈萨克斯坦派出临时集体维和部队,包括俄罗斯联邦空降兵分队和部队以及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武装力量分队。

此次集安组织向哈萨克斯坦的“雷霆出兵”有国际法上的法律依据吗?与西方国家主张的“人道主义干预”有何区别?笔者将从国际法角度对本次行动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和平时期跨境派兵的合法性问题

和平时期一国陆军部队成建制出现在另一国国土上是常有的事情,比如联合演习、军事基地,但一般都要签署部队地位协定或跨境协议。此外,出兵和使用武力并非同一概念。一方面,对一国使用武力不一定实际派部队进入该国,比如美国经常对其他国家进行空袭,但并不派出地面部队。另一方面,实际派出地面部队的情况并非都涉及实际使用武力,比如不涉及强制行动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外国军事基地的常态部署都不涉及实际使用武力,这些在外国驻军的情况下军队职责任务要严格受到多双边协议规定权限(mandate)的限制。此处主要讨论跨越国境派出军队的问题,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种依据。


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明确禁止会员国彼此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只允许有两个例外:自卫以及安理会针对“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根据《宪章》获批准的军事措施。《宪章》授权的采取的军事行动分为两种:一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因为没有特别清楚的具体条款的规定,这种行动样式在《宪章》中的依据一直有争论,有人称之为“第六章半”的行动。二是依据安理会授权的强制行动,比如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下,美国召集39个国家,对伊拉克展开了“沙漠风暴行动”,第一次海湾战争打响。此外,按照《宪章》第八章区域办法的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但以此项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也就是说,《联合国宪章》规定了维和行动、强制行动和区域办法三种可能跨境出兵的情况。

他国政府的邀请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中规定:“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国实施某项特定行为时,该特定行为的不法性在与该国家的关系上即告解除”。早在1956年,便有匈牙利政府对苏联发出军事干预邀请的案例,当时“应邀干预”行为的合法性尚有争议。此后经过诸多国家实践,基于被干预国政府同意(State consent)的邀请已经可以使干预国的军事干预行为合法化。此外,国际法院在刚果诉乌干达案中亦明确指出,受邀请的军事干预是“被允许的”。最近的例子便是海地对美国发出的邀请。去年7月,海地因总统莫伊兹遭暗杀而陷入政治危机,海地临时总理克洛德·约瑟夫和美国国务卿布林肯通话时便提出了要求美国派遣部队提供安全援助的请求,以保护海地的港口、机场、油气存储地等关键基础设施。

 

人道主义干预

人道主义干预在国际社会上一直有争执,一方面有人认为,基于国家和国际社会负有的“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有权干预”人为的灾难,而另一方面有人争辩说应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在2018年英美法三国对叙利亚发动的军事打击行动中,它们声称对叙利亚动武并非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而行使的自卫,而是所谓“为了防止阿萨德政权对其平民百姓使用化学武器”。此次军事行动背后的企图将该“人道主义干预”合法化的法律论证,引来了诸多国际法学者的批评。无论是从《联合国宪章》的框架的角度,还是从国际习惯法构成的角度,人道主义干预都尚未构成对他国合法使用武力的理由。

 

反恐怖主义

如同前文所述,普遍禁止使用武力是联合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自卫以及安理会授权这两种例外情形。该原则是被视为习惯国际法或绝对法的极少数强制性规范之一,反恐怖主义行动亦应受其约束。在当今国际社会仍未能就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的大背景下,虽然国际恐怖主义在有些国际条约中被视为国际犯罪行为,但是对国际恐怖主义使用武力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仍充满争论。如在美国领导的在阿富汗的反恐军事行动中,虽然安理会1373号决议重申要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造成的威胁,但该决议全文并未出现“授权”二字。同时,习惯国际法上要求自卫权的行使须符合“必要性”与“相称性”,这点亦在前文所述的准军事行动案中得到国际法院的确认。


综上所述,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和国家同意这两种情形,是合法的无争议跨境出兵依据,无论是人道主义干预还是反恐战争,作为出兵或使用武力的依据都还没有形成国际共识。

 

集安组织出兵哈萨克斯坦有足够合法性

首先,从集安组织所依据的条约上看,本次军事行动具有合法性。根据《集体安全条约》第二条规定:“如果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安全、稳定、领土完整和主权受到威胁……成员国应立即启动联合磋商机制……”;第四条规定,倘若有任何成员国遭到侵略,其他成员国接受该成员国请求后应立即提供包括军事援助在内的必要援助。2009年2月4日,集安组织7名成员国中5名达成了建立集体快速反应部队的协议,该部队旨在击退军事侵略,开展反恐行动,打击跨国犯罪和贩毒,消除自然灾害的影响。哈萨克斯坦作为集安组织的成员国,在签署加入集安组织之时,便赋予了集安组织其他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对其采取军事干预行动的正当理由。因此,集安组织各成员国本次向该国派兵增援的行为依《集体安全条约》的相关规定而具有合法性。从国际法角度讲,集安组织依据条约应邀出兵援助哈萨克斯坦,其法理依据既可以是条约形式的国家同意,也可以说是一种区域安排办法。

其次,从一般国际法上看,哈萨克斯坦的邀请使得集安组织成员国军事干预行为合法化。即使没有《集体安全条约》,根据《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相关规定,哈萨克斯坦总统所作出的邀请,足以阻却传统国际法中的他国军事干涉的违法性,使得本次派兵增援行动符合国际法相关规定。

 


得益于托卡耶夫总统“适当和及时”的求助以及集安组织的迅速反应,目前哈萨克斯坦的局势得到有效控制,安全部队已能够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恢复法律和秩序。正如《全球事务中的俄罗斯》杂志主编、著名国际问题专家费奥多尔·卢基扬诺夫所说,原本哈萨克斯坦的动荡本质上是国内问题造成的,但随着国内抗议行动逐渐演变成为“恐怖组织”的外部侵略行为,事件性质上的变化,为哈萨克斯坦宣布将事件定性为“恐怖主义威胁”的外部侵略,并向集安组织发出邀请提供了必要前提和正当理由。总而言之,本次派遣维和部队行动的法律依据,无论是基于国家同意履行条约义务,还是《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规定的一种区域办法,相较于西方国家一贯主张的“人道主义干预”和“反恐怖主义”都更为充分合理。